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bwin必赢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本科毕业论文(含辅修)管理手册(2022年修订版)
来源:bwin必赢     发布日期:2022-10-17     查看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部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根据《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精神,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毕业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综合训练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毕业论文要坚持体现学部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坚持学术质量、学术道德与规范高标准、严要求原则。

第四条 学部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组负责毕业论文的过程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论证、答辩等具体组织工作。学部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的答辩成绩最终评定工作。学部本科教务办公室负责全院毕业论文的具体组织与管理服务工作。学部本科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关协助工作。

二、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论文选题

第五条 毕业论文选题是毕业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论文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性。论文选题应使学生在专业知识掌握及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选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不过大、不空泛。

2.创新性。论文选题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反映本学科领域的知识创新、方法创新、技术创新和理论思想创新。

3.实践性。论文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社会实践,体现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4.可行性。论文选题应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写作条件的实际,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第六条 论文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以及具体研究内容,在体裁方面体现多样性。论文可以选择的体裁和基本要求如下:

1.学术论文:选题应体现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综合运用和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量饱满,能对选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2.案例分析:选题所分析的案例、案例发生过程所引发的问题,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热点、难题;所分析的案例能反映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尤其是能够体现作者对于学术前沿问题的深入思考。

3.调研报告:选题能反映某种社会问题,能反映出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客观问题;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或研究基础,并具有明确的调研思路、方法、条件,具备开展调研的可行性。

第七条 学科组教师可采取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介绍毕业论文选题的体裁、内容、要求等。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拟定选题并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

学部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等前期项目及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八条 学部在第7学期第6周前统一布置毕业论文工作,并按学校教务处具体时间要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组织教师进行出题、师生互选。

第九条 论文选题工作采取学生自愿和学部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毕业论文应做到一人一题。学生应主动联系教师沟通选题意向。教师在规定时间于教务系统公布选题。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选题后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学部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它合适题目。

第十条 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原则上应在毕业论文答辩三个月前,由学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

(二)论文指导与写作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需要实务导师指导毕业论文的,由学科组向学部提出申请。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8名。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在选题结束后及时填写《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等。

第十三条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应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汇报论文进展、咨询专业问题,指导教师应及时予以指导。指导教师可采取召集学生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论文进行指导,及时跟踪学生的论文写作进度。

对于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指导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周数的1/4或有拒不执行指导教师关于论文指导安排等严重情节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部反映相关情况,并有权终止对该学生的指导或不同意其参加答辩,并向学部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部研究处理。经学部研究,对于确需终止原论文指导关系的,学部通知学生自行联系新的指导教师,如无其他指导教师愿意进行指导,该学生需推迟答辩。对于确因学生主观原因被指导教师不推荐答辩的,该学生需推迟答辩。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撰写按照《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本科毕业论文(含辅修)管理手册》(2020年修订版)执行。

(三)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均须接受中期检查。各学科组须按照学校、学部要求组织本学科组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科组教师通过现场集中、在线等方式开展中期检查,参加教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人。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重点检查毕业论文是否按任务书进度要求进行,并对学生论文写作进行进一步指导。

第十八条对于在中期检查中发现学生态度不认真等问题,指导教师、学科组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于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学部提出。

(四)论文检测与处理

第十九条 学部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毕业论文检测工作。毕业论文均须参加检测。论文检测稿由指导教师审定并报送学部。

第二十条 论文检测结束后,学部将检测报告反馈给学生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论文检测报告对学生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测结果,文字总相似比超过20%的,经指导老师指导修改后重新检测,复检符合要求才能参加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后统一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论文不得提交答辩委员会审议。

(五)论文评阅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在答辩前均须接受评阅。各学科组安排教师在答辩前进行评阅,指导教师不得评阅本人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评阅教师需认真填写《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本科毕业论文评阅表》,就毕业论文的选题、学生能力以及论文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答辩前,指导教师应填写《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本科毕业论文鉴定意见》,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质量等做出具体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以及建议成绩评定的明确评语。如指导教师不同意参加答辩,学生必须按照指导教师意见进行整改,直至指导教师同意参加答辩。如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期限内仍然无法取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则推迟答辩。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评阅人应亲自完成论文评价并签名。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应有针对性,不能使用空话、套话。

(六)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部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安排答辩各项工作。各学科组具体组织本学科组答辩各项事宜并于答辩一周前将答辩安排报送学部本科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学科组可根据毕业答辩学生人数等情况,设立1-2个答辩小组。各答辩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应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应职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答辩:

(一)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二)没有书面毕业论文任务书、指导教师评语、不能按时向指导教师提交毕业论文正式稿;

(三)指导教师不同意参加答辩;

(四)论文检测不达标;

(五)有严重学术不端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所有毕业生都必须参加毕业答辩。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统一组织的答辩,必须由本人在答辩前填写推迟答辩申请表,提供推迟答辩事由的相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学科组组长签字同意并报学部审查后,由学科组另行组织答辩,时间不得晚于学校规定的答辩时限。对于推迟答辩的学生,原则上指导教师需参加另行组织的答辩。

第二十九条 各答辩小组安排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小组与学部开展通知学生、答辩记录、材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答辩环节由答辩组长主持,主要包括下列环节:(1)学生汇报。学生简要介绍论文选题、主要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等。(2)教师提问。教师向学生提问论文相关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理解与运用情况。(3)学生回答。对于教师提问的问题,学生当场或稍做准备后进行回答。(4)指导交流。在答辩过程中,教师应主动或就学生提出的专业问题进行指导交流。(5)成绩初评。答辩小组根据论文质量、评阅、答辩等情况确定学生的论文成绩,并由答辩小组组长在《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本科毕业论文鉴定意见》上填写答辩简要情况、评语及成绩。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记分加评语的办法。成绩评定要严格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等级的比例,其中优秀论文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一条 答辩程序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当场开展课程思政教育,结合学生论文答辩以及学业等情况,进行政治素养、思想品行、学业发展、学术规范、职业伦理等综合性教育。

第三十二条除论文涉密外,现场答辩以公开形式进行。任何进入答辩现场的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学部教学等相关管理纪律,维护答辩正常秩序。答辩组组长、答辩秘书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对影响答辩秩序者,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现场秩序安排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学部。答辩学生如有干扰答辩秩序者,答辩组可当场终止该学生答辩并做好记录上报学部。对严重干扰答辩秩序的答辩学生,按照干扰考试秩序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决定学生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未及格者,学生应重修。

三、论文成绩登陆、存档与总结

第三十四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登录成绩,并要求学生将毕业论文正稿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学部。

第三十五条 学部组织将学生毕业论文(一份铜皮纸装)、任务书(一份)、评阅表(一份)、鉴定意见(三份)等材料及时规范存档。

第三十六条 学部将所有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电子档交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毕业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学科组及时向学部提交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部教学督导组及时对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院通报。学部对认真负责的教师、获得优秀论文的学生给予表彰。

四、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部教学委员会和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湘潭大学法学部本科毕业论文(含辅修)管理手册(2022年修订版)》自动失效。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2022年10月13日

上一条: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细则
下一条:bwin必赢关于接收转专业的若干规定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biwn·必赢(中国)官方网站

地址:中国湖南湘潭

电话:0731-58298221